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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意購併(Hostile takeover)在歐美行之多年,往往是採公開收購方式進行,以取得過半股權為目標,再透過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及取得過半董事席次,取得經營權。我國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管理辦法亦有規範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然而在真實世界,很多意圖奪取經營權者,如果可以透過多家境外人頭或投資公司方式,以化整為零方式,在市埸上取得多數股權,卻可隱藏實質控制股東身份,規避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主管機關或法官往往因查證不易或不足或時效已過,使強制公開收購的規定形同虛設。

如此一來,少數股權股東將喪失未能參與享有公開收購的溢價好處,而政府機關,例如商業司或金管會或法院與其它股東或其它利害關係人,像員工、供應商、顧客或債權人等,也因無充分資訊查證,無法確認市場派的意圖、誠信,及永續經營能力,以致無法基於股東或利害關係人的長遠利益與國家利益做最佳裁決與判斷。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及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50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股份者,應強制要求其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此即所謂強制公開收購制度。亦即當其在市場上持續購買的股份達20%時,此投資人便須揭露其爭取控制權意圖並法令要求其採公開收購。

而且,公開收購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的依法規定須申報的公開收購說明書後,須於15日內提出同意或反對意見並完整揭露收購人身分、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及資金來源合理性的查證措施與結果。

立法意旨便是希望欲爭取經營權者,不要採偷偷摸摸的突襲方式,而是要光明磊落站出來,透過充分揭雕刻玻璃露身份,動機或永續經營做法的認證過程,以取信股東與其它利害關係人並有利主管機關裁決.由於非合意購併的成敗,往往取決於主管機關的裁決。唯有在充分資訊揭露與完整查證配套下,主管機關才能判斷那一方最能照顧股東利益以及社會國家的長遠利益後,才能決定是否積極介入或消極中立的正確裁決。

玻璃隔間;顧名思義,就是以玻璃為主要材料搭設的隔間,是一種相對於紮實水泥牆面發展出的廣義輕隔間手法之一。設計師可以利用玻璃隔間,創造現代風、北歐風、工業風等自然洗練的室內美學。玻璃門施作約在13000到17000元之間,加框則要看鐵框材質和施作方法,會再另加數千乃至一萬不等的費用,要視坪數、材質、需求而定。

玻璃隔間的優點是什麼?

  1. 採光清透
    透明如水的玻璃能透射充足的日光,使室內不開燈也乾淨明亮。充沛的天然採光本身就能傳達純淨舒適的美感,也能節省用電又不喪失生活品質。
  2. 放大坪數
    玻璃的穿透感掃去了其他材質的隔間難免造成的壓抑堵塞感,也就能讓原本的空間有放大延伸的效果,讓空間平面更有層次趣味,不只是一面單調的牆而已。玻璃隔間搭配淺色地板與牆面,小坪數空間住起來也可以有寬敞通徹的感受。
  3. 裝飾美感多元
    現在玻璃材質多元,除了大家熟知的、可做為全室隔間的清玻璃,也有色彩多元又強固的烤漆玻璃,而雕花、夾絲、磨砂、釉面等裝飾性更強的玻璃款式,則可用作局部屏風,或與木材、磁磚、金屬鐵件等材質共構,作為單純隔間或隔間櫃都可以,設計選擇十分多元。
  4. 施工簡便相較於一般隔間,玻璃隔間施工速度更快更靈活,過程中想調整、移動玻璃板塊、門框的組合也不難,很適合在講究效率與機動性的商業空間使用。

什麼樣的室內空間適合使用玻璃隔間?

玻璃隔間適用於許多室內場合。比如對於公司或商店,玻璃隔間就很適合作為辦公室、會議室裝潢,讓同仁的工作狀況與區塊一目了然,又不致彼此打擾。至於住家,客廳、餐廳、廚房、書房乃至臥室等幾乎涵蓋住家全部範圍的場所,也都適合使用玻璃隔間。比方在客廳與餐廳之間設置玻璃隔間,可以明顯劃分兩者活動與用餐功能,但在視覺佈置上又能夠有通透延展的一致性。而浴室使用玻璃隔間,則有相對理想的防水與採光,居家保養更為簡便。甚或更靠近戶外的客廳與陽台交界,也可施作玻璃隔間,但要做好抗風雨的安全措施。若有隱私顧慮,也可以考慮有花樣、霧面的造型玻璃或加裝百葉,就能兼具掩映與通透的效果。

傳統財金學理上,認為非合意購併的威脅,可提升公司治理,照顧股東權益,取得多數股權,便可以控制公司,因此政府的角色應儘可能維持中立。但近期理論與實證發現,很多非合意購併者往往是短視的投資人,透過多數股權取得控制權後,便透過資產處分或移轉、裁員關廠、或轉售經營權方式,只為自己謀私益,並不在乎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

因此,在投資人保護不足的新興市場國家,非合意購併者不必然對少數股權的長期股東有利,反而有可能因短視措施,傷及社會與國家利益。尤其當非合意購併者屬於外國企業或投資人時,因涉及國內產業的競爭力維護或社會選民觀感時,政府官員便須扮演積極角色,以保衛國家利益與兼顧選民情感。

例如,近期德國或美國政府,基於國家安全與國內產業保護,對外國購併者便直接表達反對或否決立場。以日月光公司的非合意公開收購矽品公噴砂玻璃司為例,由於兩家公司皆屬全球半導業產業優秀領導廠商,學理上,此類強併強的水平合併,只要不涉及反托拉斯法,對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提升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但如果因為採非合意方式,造成矽品原經營團隊因而投靠外國敵營,造成智財流失,將不利國家利益。因此窯燒玻璃,政府便不宜僅採袖手旁觀,維持中立立場。

近期公司法修法論述,認為只要取得多數股權,便可召股東臨時會,透過改選董事取得經營權。個人建議一定要有配套修正,重點是應落實公開收購要求的資訊揭露與最終實質受益股東(尤其是外國企業)查證要求。此外,政府碰到涉及國內重要產業的永續發展,廣大投資人保護與利害關係人,特別是員工長遠權益的案例時,應積極介入,並表達贊成或否決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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